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進行活動,即屬于無權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話,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這種人身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進行代理活動,完成代理任務。
3)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來源:考試大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義務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表現為: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訂立合同,就屬于此種情形。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律師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這就很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種情形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與第三人相互勾結,在訂立合同時給第三人以種種優惠,而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對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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