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知識考前必背
安全生產法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 存儲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的經濟保障措施:A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 B抱枕安全設施所需要的資金 C保證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培訓所需要的資金 D保證工商社會保險所需要的資金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A組織保障措施 B管理保障措施 C經濟保障措施 D技術保障措施
不滿足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20萬的罰款
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法律受刑事處罰或者撤銷處分的,自刑法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未配備合格安全生產人員的單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可以處2萬以下罰款
不符合安全設施 管理設備的單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權利:知情權、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請求賠償權、活的勞動防護用品勸、活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勸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特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以上直接損失
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傷,或5000萬-1億直接損失
較大事故: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傷,或1000-5000萬直接損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以下直接損失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特大、重大事故逐級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重大、較大、一般事故政府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復,特大事故30日內批復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20萬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50萬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200萬罰款
發生特大事故的,處200-500萬罰款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30%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40%罰款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60%罰款
發生特大事故的,處一年年收入80%罰款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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