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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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頁:課后練習題及答案
知識點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為取得安全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
(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責任;接受轉讓的依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依照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規定處罰。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的規定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舉報后,不及時處理;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財物。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為取得安全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
(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責任;接受轉讓的依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依照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規定處罰。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的規定
《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中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再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舉報后,不及時處理;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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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