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措施救援與調查處理新考點
- 第1頁:知識點一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 第2頁:知識點二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
- 第3頁:知識點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知識點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一)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對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治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菜場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件:
1、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內容要求: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補報的要求
(二)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1、組織應急搶救工作;2、妥善保護施工現場。
(三)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的管轄: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任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2、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那日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的處理
1、事故處理時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長不超過30日。
2、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落實;3、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4、處理結果的公布。
(一)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對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治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菜場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件:
1、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內容要求: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補報的要求
(二)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1、組織應急搶救工作;2、妥善保護施工現場。
(三)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的管轄: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任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2、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與內容: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那日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的處理
1、事故處理時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長不超過30日。
2、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落實;3、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4、處理結果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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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