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新考點
- 第1頁:知識點一建設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 第2頁:知識點二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 第3頁:知識點三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知識點三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是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的前提。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等,將使工程監理變得有名無實,終會對工程質量造成危害。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與施工單位轉包工程有著同樣的危害性
(二)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成本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證客觀、公正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上述單位不能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如果有這種關系,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監理委托前,應當自行回避;對于沒有回避而被發現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關系。
(三)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的依據是:1、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2、有關激射標準,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確認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等;3、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四)工程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驗權,對檢查不合格的,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監理的主要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對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施工實施監理。
(六)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多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一)依法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是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的前提。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等,將使工程監理變得有名無實,終會對工程質量造成危害。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與施工單位轉包工程有著同樣的危害性
(二)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成本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證客觀、公正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上述單位不能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如果有這種關系,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監理委托前,應當自行回避;對于沒有回避而被發現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關系。
(三)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的依據是:1、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2、有關激射標準,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確認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等;3、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四)工程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驗權,對檢查不合格的,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監理的主要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對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施工實施監理。
(六)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多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233網校編輯推薦:
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