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民事訴訟制度
- 第1頁:知識點一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 第2頁:知識點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 第3頁:知識點三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知識點三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一)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1、書證: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物證: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二)證據的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制度?!睹袷略V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三)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部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證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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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4、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
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5、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①,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距,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④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一)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1、書證: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物證: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
(二)證據的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制度?!睹袷略V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三)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部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證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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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4、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
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5、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①,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距,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④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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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