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狂背: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二、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包括:總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1.總承包的規定
⊙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
(1)工程總承包的方式:EPC(設計-采購-施工)\DB(設計-施工)\EP(設計-采購)\PC(采購-施工)
(2)總承包企業的資質:承接施工總承包業務,必須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
(3)建筑企業資質: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范圍+等級的總承包業務
(4)總承包單位的責任:聯合體一體(共同協議)、總分包一體(分包合同),連帶責任
2.共同承包的規定
⊙2個以上具有承包資格的單位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規避承包風險
(1)使用范圍
大型、結構復雜,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風險大的
(2)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按照資質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防止資質掛靠
(3)共同承包的責任:聯合承包協議,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有權向任何一方請求賠償,
3.分包的規定
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
(1)分包工程的范圍:分包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全部轉包,禁止全部肢解轉包,主體結構必須由施工總承包自行完成
⊙合同約定的或招標人同意,可以分包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
⊙分包工程發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
(2)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專業工程分包:有資質的,建設單位認可,主體不得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勞務作業分包:有資質的,不需建設單位認可,主體中的勞務可以分包,分包單位可以勞務再分包
(3)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轉包:全部轉給他人,是必須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許的
⊙違法分包:分包給不具有資條件的、不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主體結構分包、分包單位再分包
分包單位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沒有設立的,視為轉包行為。
(4)分包單位的責任
連帶責任:法定+約定連帶責任,中標人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233網校二級建造師熱點課程推薦:
喜訊傳閱>>2014年233網校真題考點命中率再創新高,考友反應2014年大部分真題,233網校老師在精講班都有詳細分析
班級名稱:3科VIP班(送教材)【免費體驗】
包含:1門專業+2門公共科目的(精講+沖刺+習題+考點預測+應試技巧+講師預測+2套模考押題班)2015年VIP班全面招生,現在報名送教材還可獨享超長學習時間!)考試不過2016年免費重學
贈送:內部章節練習+配套課堂練習+課件下載+高清課件
特色:雙師資授課+移動課堂隨時隨地學習
報名咨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