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工作性質和工作任務
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1)“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我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是:
。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提高工程建設水平;
。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參閱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3)“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引自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4)建設部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引自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6號,2001年)。
(5)“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引自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6)“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引自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7)“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8)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于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
⑴“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引自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
⑵“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任務
⑴“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引自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
⑵“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大二級建造師網校 二級建造師免費題庫 二級建造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