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100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特種門每50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3)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時應全數檢查;高層建筑的外窗,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時應全數檢查。
(4)特種門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時應全數檢查。
(5)門窗工程應對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標進行復驗:
①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②建筑外墻金屬窗、塑料窗的抗風壓性能、空氣滲透性能和雨水滲漏性能。
(6)門窗工程隱蔽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①預埋件和錨固件;
②隱蔽部位的防腐、填嵌處理。
(7)木門窗的木材品種、材質等級、規格、尺寸、框扇的線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木門窗應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防火、防腐、防蟲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