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以為組織嚴密、分工精細的“考生培訓”有利可圖,誰知卻換來鐵窗含淚、鋃鐺入獄的苦果。2011年 3月 4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在2010年全國監理工程師、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進行非法培訓、組織考生進行高科技團伙作弊的張某、趙某、蒙某、袁某、黃某、鄭某、廖某等7人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管制一年至有期徒刑 9個月不等。
2010年 4月28日,長沙市強盛教育培訓中心負責人袁某、羅某與趙某簽訂合同,由趙某幫助該培訓中心4名考生使用無線電設備在 2010年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中作弊,并收取設備費 8000元,還約定考生每合格一門應繳納 1500元的作弊服務費,事前,趙某與張某從蒙某處購置考試作弊器材(包括無線信號接收盒、無線耳機、線圈、針孔攝像機、橡皮擦等物品)。在考試過程中,被告人趙某與張某合作,共同為作弊考生提供考試作弊服務,趙某負責派人到考場上利用無線針孔攝像機采取偷拍的方式竊取涉密的考試試題,張某接到試題后,再通過 QQ網上傳輸工具將試題傳輸給聘請的“槍手”做題,“槍手”做出的答案傳輸給張某后,張某再伙同趙某、廖某、鄭某等人使用無線對講機電臺和數字終端發射器,向在考場內作弊考生的無線耳機和橡皮式無線文字顯示器輸送考試答案;2010年 5月 8日,趙某與張某合作,共同為 2010年湖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部分考生提供作弊服務。趙某與長沙強盛教育培訓中心負責人袁某、羅某簽訂合同,由趙某向該培訓中心的 48名考生提供考試作弊服務,并收取該培訓中心設備費 48000元,約定考生每考試合格一門還應繳納 1000元的作弊服務費。考前,湖南省人事考試院通過輿情監控收集到相關信息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行動,張某、趙某等 12名犯罪嫌疑人于 2010年 6月26日凌晨(考試開考前)被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民警分別從 4個窩點抓獲。
一審法院據上認為,上述被告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嚴重擾亂了人事考試的考場秩序,損害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所造成影響極壞,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此案例的判決,標志著組織團伙作弊人員在我省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從源頭遏制團伙作弊,確保考試安全公平,凈化考試環境,推進誠信社會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