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執業規定如下:
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