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準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