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備考已經開始,233網校為幫助各位考友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率,為大家整理了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章節重點解讀>>
1.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2.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
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注:147條(實為146條):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無能力、負債、違法犯罪等)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