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風險監管報表是期貨公司編制的反映各項風險監管指標計算過程及計算結果的報表。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證監發[2007]55 號公布、證監會公告[2013]12 號修訂)、《關于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