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期貨公司舉證證明期貨交易有風險,在交易中出現損失是正常情況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B.乙期貨公司已經竭盡全力去幫助客戶避免損失,但仍然沒能避免
C.丙期貨公司認為客戶已經知道風險,沒必要告知采集者退散
D.丁期貨公司舉證證明客戶已有期貨交易經歷
【正確答案】: A, B, C
【參考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在與客P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戶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內容,并由客戶簽字或者蓋章。對于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但是,根據以往交易結果記載,證明客戶已有交易經歷的,應當免除期貨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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