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保障基金 | 注意事項 | |
適用條件 | 保障基金的適用條件須同時滿足: (1)期貨投資者委托的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 (2)該資金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 |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 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
基本原則 | (1)籌集原則,保障基金按照取之千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 (2)管理和運用原則,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特別在保障基金的使用上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 |
資金來源 | 啟動資金: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后續資金來源:(1)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繳納;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3)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 1.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并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對于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2.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孽息歸屬保障基金。 |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的情形 | (1)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2)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 對于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后納入保障基金繳納范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易所,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 |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按照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共同指定,保障基金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代管。 |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并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存在較 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
保障基金的使用 | 保障基金只是一種救助基金,而非責任賠償,實行比例補償投資者無辜損失的原則,在使用方面有著嚴格的規定。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
保障基金補償原則 |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1)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90%補償;(2)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80%補償。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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