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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從業資格考試的條件:《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 其所在機構(即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等,以下簡稱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3、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巳被本機構聘用;
(3)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4)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5)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4、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5、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6、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公示。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7、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8、期貨從業人員因抵制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違法違規指令而招致打擊報復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對機構或其管理人員予以處罰。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從業人員,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9、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2)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3)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注意:沒有要求需要期貨從業資格證)
10、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11、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2、首席風險官不能夠勝任工作,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期貨公司董事會可以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期貨公司董事會擬免除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規定將免職理由、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被免職的首席風險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解釋說明情況。期貨公司董事會決定免除首席風險官職務時,應當同時確定擬任人選或者代行職責人選,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并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3、首席風險官開展工作應當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真實、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職責情況。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14、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1)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
(2)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千擔保的;
(3)期貨公司凈資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
(4)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5)股東干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5、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報告期貨公司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狀況和內部控制狀況,以及首席風險官的履行職責情況,包括首席風險官所做的盡職調查、提出的整改意見以及期貨公司整改效果等內容。
16、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者從事前述禁止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對首席風險官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7、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恪守職業準則;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強化對投資者的責任;遵守競業準則;履行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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