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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定義:金融中介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 投資目標、 風險承受水平、 財務需求、 知識和經驗間的契合度。
適當性制度的要求 | (1)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 |
(2)科學劃分風險等級。 | |
(3)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 |
適當性制度構筑了投資者進入證券期貨市場的第一道防線。
核心: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 “了解客戶 ””了解產品” “客戶與產品匹配”“風險揭示” 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
投資者 | 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
經營機構 | 勤勉盡責,審慎履職。 |
規則制定機構 | 證監會、自律組織 |
考慮因素 | 風險性、復雜性、投資者的認知難度 |
考慮方面 | 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 |
1.了解客戶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①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② 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③ 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④ 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⑤ 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⑥ 誠信記錄;
⑦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⑧ 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⑨ 其他必要信息。
經營機構充分了解投資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① 查詢、收集投資者資料;
② 問卷調查;
③ 知識測試;
④ 其他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
經營機構可以制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以了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情況:
① 內容包括: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
② 間題不少于10個;
③ 應當根據評估選項與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性,合理設定選項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得分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對應關系。
2.客戶分類與分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①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②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③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5)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① 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②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第(1)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機構高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普通投資者:即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投資者風險等級由低到高:C1 < C2 < C3 < C4 < C5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1):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 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投資者的分類轉化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 轉變為 → | |||
專業投資者 | 書面告知經營機構 | 普通投資者 | |
普通投資者 | ① 最近1年 |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專業投資者 | 專業投資者 |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 |||
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 | 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流程如下:
(1)投資者填寫轉化申請書;
(2)經營機構進行審核;
(3)經營機構同意投資者轉化的,應當向其說明兩類投資者的差別與風險,不同意轉化的,應當告知其評估結果及理由。
4.投資者分類的持續評估
投資者 | 其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
經營機構 | 利用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及交易行為記錄等信息,持續跟蹤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調整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流動性;
(2) 到期時限;
(3) 杠桿情況;
(4) 結構復雜性;
(5) 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6) 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7) 募集方式;
(8) 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9) 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10)其他因素。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制定期貨行業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到高:Rl < R2 < R3 < R4 < R5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經營機構按照 “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的原則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1.適當性匹配
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1)投資期限、 投資品種、 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
(2)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3)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規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匹配, 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普通投資者:高風險等級類投資者可購買同類或更低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經營機構可以向其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情況:
(1)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C1類別的投資者。
(2)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后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
(3)銷售后經營機構需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2.說明義務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規定告知可能的風險事項及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具體包括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2)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3)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4)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5)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6)適當性匹配意見。
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應當簽署特別風險警示書。
3.禁止性銷售行為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1)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3)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4)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5)向C1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6)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4.委托銷售的適當性管理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
(1)審慎選擇受托方。
(2)確認受托方具備相關代銷資質,有匹配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符合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且合規。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了解投資者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2)投資者分類的依據、方法和流程;
(3)了解產品或服務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4)產品或服務分級的依據、方法和流程;
(5)適當性匹配的標準、方法和流程;
(6)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制度的保障措施。
2.適當性銷售內控機制
(1)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2)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回訪制度,由從事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電話、電郵、信函、短信等適當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進行適當性回訪。
(3)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報告。
(4)經營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適當性培訓。
3. 投資者適當性信息管理
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在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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