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一、期貨公司
1.期貨公司的性質與特征
1)期貨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2)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的差異性:
第一,期貨公司是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二,期貨公司具有獨特的風險特征,客戶的保證金風險往往成為期貨公司的重要風險源。
第三,期貨公司面臨雙重代理關系,即公司股東與經理層的委托代理問題以及客戶與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客戶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爭取為公司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2.期貨公司的界定
1)定義
期貨公司是指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交易傭金的中介組織。
2)職能
期貨公司作為場外期貨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主要職能包括:
(1)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
(2)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
(3)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
(4)為客戶管理資產,實現財富管理等。
3.期貨公司的業務管理
1)許可證制度
由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
可申請境內、境外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及其他業務
2)期貨公司的業務類型
(1)期貨經紀業務:傭金。境內、境外。
(2)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風險管理顧問、研究分析、交易咨詢。
①風險管理顧問包括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
②期貨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貨市場及各類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
③期貨交易咨詢包括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操作策略等。
從事咨詢業務不得有的行為:
①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③不得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作出確定性的判斷;
④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
⑤不得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⑥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⑦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資產管理業務
①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也可依法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②投資范圍:一是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是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三是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③向期貨協會登記備案。“一對多”滿足投資者適當性和托管要求。
④從業人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有的行為包括:
不得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接受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不得占用、挪用客戶委托資產;
不得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不得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成立風險管理公司,提供適當風險管理服務和產品。
作為期現結合的一種模式,該業務實行備案制并自2012年開始試點。
試點業務類型包括基差交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定價服務、做市業務、其他與風險管理服務相關的業務,并對不同類型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4.期貨公司的功能與作用
期貨公司的功能與作用主要體現:
(1)期貨公司作為銜接場外期貨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降低了期貨市場的交易成本;
(2)期貨公司可以降低期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3)期貨公司可以有效率地實現轉移風險的職能,并通過結算環節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4)期貨公司可以通過專業服務實現資產管理的職能。
5.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制度與相關要求
1)完善的期貨公司治理結構
期貨公司是現代公司的一種表現形式,首先遵循《公司法》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要求:
(1)建立由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公司員工組成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
(2)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權限,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有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3)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期貨市場實行保證金制度,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期貨公司作為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金融機構,因而風險控制體系成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
(1)期貨公司獨立性的要求,即期貨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保持經營獨立、管理獨立和服務獨立;
(2)設定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期貨公司之間出現重大事項時的通知義務;
(3)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或監事);
(4)設立首席風險官。
2)建立有效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體系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主要體現:
(1)期貨公司應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控制度,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動態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2)期貨公司應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客戶保證金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并按照保證金存管監控的規定,及時向保證金存管監控中心報送真實的信息;
(3)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系統,規范、完善的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3)期貨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期貨公司對營業部、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管理包括三個層次:
(1)期貨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2)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并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相關業務的規定;
(3)期貨公司對營業部實行“四統一”,所謂“四統一”是指期貨公司應當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期貨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規模的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