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確定了兩地證券、期貨及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互認的具體安排。
關于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的有關規定如下: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有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位持牌人或注冊人士只需根據單一牌照或注冊,便可從事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該十類受規管活動如下:
受規管活動類別 | 受規管活動 |
第一類 | 證券交易 |
第二類 | 期貨合約交易 |
第三類 | 杠桿式外匯交易 |
第四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五類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六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七類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第八類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第九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第十類 |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后),應按照下列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
基金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參考以下列表,了解有關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之代表及/或負責人員之發牌申請的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
職位 | 受規管活動 |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
負責人員 |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卷一+卷二 |
負責人員 | 資產管理; | 卷一+卷六 |
代表 |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期貨合約交易;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資產管理; | 卷一 |
資格考試卷十六:因應香港證監會關于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的資格準則而設的有關考核。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證監會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必須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考試手冊》內的附錄一。
有關申請香港從業牌照的細節,請咨詢香港證監會的發牌科。
Email: licensing@sfc.hk
有關考試報考的問題,請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考試組織部。
Email: kaoshi@sac.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