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大綱教材增刪說明】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試大綱以來,年均分值穩(wěn)定為10分。以往對本部分內(nèi)容考核重在單純的記憶性考查,后來出現(xiàn)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這幾年主要將各個時期不同的法制思想與法律制度綜合在一起,難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復(fù)習法制史時,除了注意進行單個知識點的記憶外,還要注意歸納總結(jié)關(guān)聯(lián)知識點,適當加強比較記憶和理解。與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綱第一章第三節(jié)“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中,考點“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下,新增子考點“大理院”和“法部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jié)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內(nèi)容、秦漢律的主要內(nèi)容,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禮入刑,秋冬行刑,八議、五服制罪。
熟悉:漢代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春秋決獄,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nèi)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罰 德主刑輔) 先秦法制主要內(nèi)容(出禮入刑 五刑 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鑄刑書與鑄刑鼎 《法經(jīng)》) 秦漢律的主要內(nèi)容(罪名與刑罰 文景帝廢肉刑 親親得相首匿)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fā)展變化(名例律 八議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聽 三刺 廷尉 春秋決獄 秋冬行 刑)
第二節(jié)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基本妻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贓,五刑,宋刑統(tǒng)與編敕、契約與婚姻繼承法規(guī),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與明大誥,明清會典,罪名與刑罰,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華法系,十惡、保辜,立法思想與刑罰原則,清律與例。
熟悉:翻異別勘,審級管轄,會審,死刑復(fù)奏,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nèi)容:
永徽律疏與中華法系 十惡 六贓 保辜 五刑與刑罰原則(公罪與私罪 自首與類推 化外人) 宋刑統(tǒng)與編敕 契約與婚姻繼承法規(guī)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與明大誥 清律與例 罪名與刑罰(折杖法 刺配 凌遲 奸黨罪) 立法思想與刑罰原則(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故殺與謀殺)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臺與都察院 提點刑獄司與提刑按察使司 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 翻異別勘 審級管轄 廷杖與廠衛(wèi) 會審 死刑復(fù)奏)
第三節(jié)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內(nèi)容,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理解:清末“預(yù)備立憲”。
熟悉:這一時期的憲法性文件,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nèi)容:
清末“預(yù)備立憲”(《欽定憲法大綱》 十九信條 諮議局與資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內(nèi)容(《大清現(xiàn)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大理院 法部 四級三審制 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 會審公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 “賄選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47)》
2011年大綱對照 |
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四級三審制 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會審公廨)
|
點擊下載>>2012年司法考試大綱:法制史(word版)
熱門推薦:
2012年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匯總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匯總
新應(yīng)用:司法考試每日一練在線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