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基本要求:
了解:區際法律沖突、區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我國的相關規定。
理解:我國產生區際法律沖突和做出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夠運用:我國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內容與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
區際法律沖突與區際沖突法的概念 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區際沖突法解決途徑 統一實體法解決途徑)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步驟)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送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送達)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調查取證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釋 [2002)5號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訂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1970年3月18日訂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發[1992]8號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發[1986]47號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司發通[1992]09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2002年
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釋[2002)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4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釋[2006)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復[199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辦)發[1988]3號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訂于紐約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經)發[1987]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發[1995)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
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1997年4月23日) 法復[1997]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2006
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釋[2006]7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①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2005年1月11日修訂并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8次會議通過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釋[1999]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0]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0次會議通過 2008年7月3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6次會議通過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釋[2001]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釋[2009]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8次會議通過 2006年
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6]2號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7次會議通過 2007年
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7]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7次會議通過 自1998 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釋[1998]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法釋 [2009]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1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釋[2008]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法釋[2007]6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法釋[2007]14號
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私法部分的整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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