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備考提示
2009年之前,經濟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為40分,2009年將《證券法》納入商法后,經濟法部分年均分值為35分。經濟法中,勞動法(含勞動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貫較高,其他幾個法占分浮動較大。經濟法部分的試題基本是對法條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練掌握法條,并能夠靈活運用,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等近兩年新修訂、頒布的法律法規。
本部分的命題特點表現在:(1)以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競爭秩序為核心價值的市場法律仍然是考試重點。其中,消費者保護的關鍵要素是民事責任的承擔。競爭秩序的要素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辨析。尤其掌握:壟斷行為的主體、行為方式、法律責任;4種限制競爭行為與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產品責任與產品瑕疵擔保責任;食品添加劑的實施許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虛假廣告的監督。(2)社會對勞動關系的關注還會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體現。其中有關勞動合同的效力和變動(解除)是勞動關系考查重點,社會保險基本制度也可能成為今年的熱點問題。(3)經濟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也應當予以關注。
2013年大綱變化
與2012年相比,2013年經濟法部分:
1.大綱新增子考點1個:第五章第二節“勞動合同法”中,考點“勞務派遣”下新增子考點“勞務派遣崗位”。
2.教材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的變化做了修訂。
大綱附錄部分,最新修訂法律法規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新增考點詳解】
考點一 勞務派遣崗位
相對于作為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勞動合同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更多詳情請查看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解讀專題。
試題推薦:司法考試卷一真題解析 卷二真題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匯總
【新增法律法規】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法條新舊對照
條號 |
原條文 |
修訂后條文 |
第64條 |
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
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
第65條 |
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
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
第69條 |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合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合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
【命題思路】
1.扣押、查封用于抵繳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其價值不包括查封、扣押、保管的費用。
2.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時,不得抵繳扣押、查封、保管費用。
《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法條新舊對比
條號 |
原條文 |
修訂后條文 |
第57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第63條 |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功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
第66條 |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第92條 |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命題思路】
關于勞務派遣,新增以下幾點;
(1)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標準,注冊成立勞務派遣公司的標準提高;
(2)細化了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的計算標準問題,進一步保障被勞務派遣者的權利;
(3)規定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性質;
(4)對于違法經營勞務派遣的行為,處罰的類型和處罰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化。
【經典試題】
1.某市有多家家電企業,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產品在該地的市場占有率達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均為丁公司,為占有更大市場份額,三家公司決定合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
B.三家公司合并前應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D.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決定
答案:C
解析:《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了經營者集中這種壟斷行為,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22條同時規定,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所以C選項正確。
2.下列行為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
A.某商場為打擊某生產廠家,故意編造散布虛假消息,詆毀該生產廠家
B.商場為職工搞福利,將進價為每公斤3元的蘋果一每公斤2.5元的價格銷售給員工
C.某日用品生產廠家生產“海乙絲”洗發水,外包裝和“海飛絲”完全相同
D.服裝公司在夏季折價銷售羽絨服
答案:B
解析:本題A選項,商場和生產廠家之間并不是競爭對手關系,故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損害商譽行為。B選項并不是經營行為,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C選項屬于混淆行為。D選項屬于禁止傾銷的例外情形,故不選。
3.李明于2003 年9 月8 日在某商廈購買一部手機,但在使用中發現,該手機存在著缺陷,電話號碼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這極大得影響了手機的正常使用。而在該手機所附的用戶手冊中卻明確標示著電話號碼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與商廈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統升級,后又被告知無法解決該問題,要其找手機生產商解決。對此,下列選項不正確的是:
A.該商廈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權
B.李明不能直接要求手機生產者承擔責任
C.李明可以以欺詐為由,要求商廈給予雙倍賠償
D.李明如要求退貨,商廈有義務滿足
答案:C
解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19 條,商廈作為經營者,手機生產商作為生產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真實信息的權利。因此A 正確。
根據同法第22、40 條,《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D 正確。
只有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才可以選擇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還是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在僅是產品存在瑕疵時,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向生產者追償。故B 正確。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主觀惡意;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客觀上達到欺騙、誤導功能,使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害;發生在消費交易過程中。本題中并沒有體現商廈故意采取虛假手段欺騙李明,因此,商廈不構成欺詐,C 錯誤,是符合題意的選項。
4.甲、乙兩人在機械廠的同一車間工作,在某日上班時,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致乙右臂傷殘。有關該事件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A.假設乙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由機械廠另行安排工作,則機械廠仍不能解除與乙的勞動合同
B.乙所受的損失應由甲賠償
C.機械廠工會對該廠解除與甲的勞動合同無權提出處理意見
D.機械廠在對乙作出相應賠償的前提下,可以解除與乙的勞動合同
答案:A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本題乙屬于因工負傷,因此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辭退乙,A正確,D錯誤。乙的損失應當由工廠賠償,B錯誤。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因此C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