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立 案
基本要求: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和意義,立案監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來源,立案的條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監督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立案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義。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犯罪入的自首) 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立案程序(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處理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監督(立案監督的概念立案監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偵 查
基本要求:
了解:偵查、偵查權、偵查程序的概念,各種偵查行為的概念,偵查終結的概念,補充偵查的概念,偵查監督的概念。
理解:偵查的任務,偵查工作的原則,偵查的司法控制,各種偵查行為的法定程序,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程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程序,補充偵查的種類,偵查監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偵查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偵查、偵查權、偵查程序的概念 偵查的任務 偵查工作的原則 偵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節 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手續和保密權)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詢問被害人的程序)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的概念勘驗、檢查的種類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證、書證(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 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 鑒定(鑒定的概念 鑒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認(辨認的概念 辨認的程序) 通緝(通緝的概念通緝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節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概念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處理) 偵查羈押期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權限 偵查終結后的處理
第五節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 補充偵查的種類(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第六節 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的概念 偵查監督的范圍 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第十三章 起 訴
基本要求:
了解:起訴、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不起訴及出庭支持公訴、提起自訴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提起公訴的任務和意義,審查起訴的內容、程序,提起自訴的程序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條件,起訴書的制作,自訴狀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起訴的概念(刑事起訴概念公訴與自訴的概念) 起訴的意義 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審查起訴的內容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審查起訴的期限)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訴(不起訴的概念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的程序 對被害入、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與宣布)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提起自訴的條件 提起自訴的程序 自訴狀的內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審判的概念,各種刑事審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審判各項原107
則的概念,審級制度的概念,審判組織的概念。
理解:刑事審判的特征、任務和意義,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改革,各項審判原則的內容,兩審終審制,審判組織的組成和運行。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審判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刑事審判的特征 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的意義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式審判模式 我國刑事審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點1996年模式的特點)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審判公開原則(概念例外意義基本要求) 直接言詞原則(含義 意義 適用) 辯論原則(含義 意義 適用) 集中審理原則(含義 意義適用)
第四節 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的概念 兩審終審制
第五節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的種類 獨任庭 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組成原則 活動原則) 審判長選任制 人民陪審制 審判委員會(概念 性質 組織 任務 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第一審程序的分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概念,反訴的概念,簡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內容,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
的內容,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判決、裁定、決定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 第一審程序的分類
第二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審查的內容和方法 審查后的處理 審查的期限) 開庭審判前的準備(開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程序) 法庭審判[開庭的程序 法庭調查的程序 法庭辯論的程序(公訴詞與辯護詞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陳述 評議和宣判 人民法院對不同案件的裁判]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特別規定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庭秩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程序)。
法庭審判筆錄延期審理(情形程序) 中止審理(情形 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終止審理(情形 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反訴的條件及其與自訴的關系)
第四節 簡易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判決(概念特點 判決書的制作要求和內容) 裁定(概念 適用裁定的情形 與判決的區別 裁定書的格式與內容) 決定(與判決、裁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