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備考提示
本部分的命題理論性逐年增強,新興熱點問題成為考查的重點。在命題設計上,改變了過去直接依照法條設計題目的方式,很多題目都需要考生運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論知識進行分析才能解答。在復習的時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復習重點主要在于《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這三大重要的具體行政行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另外《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條例》這幾部都是今年比較熱點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十八大關于機構改革相關方面的變動,考生在復習的時候需要特別關注一下這部分內容。另外,《國家賠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法條進行了重新的修訂,也需要特別留意一下。最后,《行政復議法》在復習的時候要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對比結合記憶,二者很多知識點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說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被告之間的對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受案范圍上的對比等等。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時的復習中要注意理論知識的累積,不能只背法條。
【2013年大綱變化】
在過去五年司法考試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年均分值基本維持在60分左右。近年來對于本部分的考核體現兩個趨勢:一是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考查,第四卷論述題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則等理論內容;二是考試的內容日益細化,對相關司法解釋的考核力度超過行政法典本身。
與2012年相比,2013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沒有新增考點。更多詳情請查看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解讀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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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規】
大綱附錄部分,修訂法律法規2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19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 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 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19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命題思路】
本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責任的6種情況。在6種情況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有一定的差別。其中,個人行為和公民自傷和自殘的行為,均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屬于國家賠償責任不成立的情形。第(六)種情形是一種概括式的情形,實際上是為擴大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條件。但應當認為,凡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國家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概括式規定并不可取。第(三)種情形為本次修正條款,包括以下考點:
1.《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六種情況中,第(2)種至第(4)種情況和第(6)種情況,屬于犯罪人具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第(1)種和第(5)種情況,則應進一步明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因情節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理解為是依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而不是司法機關主觀認為不構成犯罪。對于第(5)種情況,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區別情況而異。如果受害人是因自己的自傷、自殘行為或者是因為自己的體質等自然原因而死亡的,即意味著司法機關沒有實施違法行為,不產生國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是因為司法機關實施了刑訊逼供、暴力侮辱、違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等違法行為死亡的,即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不起訴,主要為酌定不起訴情形,其中后兩項規定為最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新增加的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273條第2款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第279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經典試題】
1.關于合理行政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B.合理行政原則屬實質行政法治范疇
C.合理行政原則是一項獨立的原則,與合法行政原則無關
D.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是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由此A和C說法錯誤,不當選。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合理性,屬于實質行政法治的范疇,尤其適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動。由此B說法正確,當選。
D項中的“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準確”這是誠實守信原則的體現,由此D說法錯誤。
2.關于國家行政機構,下列哪些說法是不正確的?
A.國家糧食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
B.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是主管臺灣事務的辦事機構
C.財政部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由財政部審核,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
D.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答案:ACD
解析:A不正確,國家糧食局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
C不正確,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合并,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D不正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3.公務員小張、小王同屬一個單位,二人因共同違紀行為受到單位處罰,小張的處分是撤職,小王的處分是警告。關于小王和小張,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小張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要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B.小王在6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C.小張在24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D.解除小張的處分后,不視為恢復小張的原職務
答案: B
解析:《公務員法》第58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小王受到的是警告處分,因此在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據此,B項錯誤。根據該條規定,AC兩項均正確。
該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據此,D項正確。
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B.
4.白云區公安分局在查處朱某的旅館時,朱某之妻黃某曾多方阻撓公安人員執法,該局民警葉某便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當場決定處以黃某罰款100元的治安處罰,并拒絕其申辯,立即填寫罰款決定書交予黃某并要求當場繳納。關于該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民警葉某不得當場決定給予黃某100元罰款
B.民警葉某不得要求黃某當場繳納100元罰款
C.民警葉某不得當場交付罰款100元的決定書
D.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黃某可以拒絕
答案:BD
解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因此葉某可以當場作出罰款決定,A項錯誤。
《行政處罰法》第47條、48條規定了當場繳納罰款的情形,而此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葉某不得要求當場交納100元的罰款,B項正確,當選。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101條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所以,C項不正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因此,D項正確。
5.黃某與張某之妻發生口角,被張某打成輕微傷。某區公安分局決定對張某拘留五日。黃某認為處罰過輕遂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某區公安分局在給予張某拘留處罰后,應及時通知其家屬
B.張某之妻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區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黃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D.張某不符合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條件
答案:AD
解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故A項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本題中,張某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故張某為本案的第三人,并不是張某之妻,故B項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規定,本題非經復議的案件,故管轄法院為區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C項錯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本題并不是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張某不符合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D項正確。
6.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槍走火,致人傷殘的
B.章某因盜竊被判刑后,為達到保外就醫目的而自傷的
C.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提供擔保后,法院未及時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
D.警察接到報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財物被搶劫的
答案:CD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予賠償,故不選A.
依《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予賠償,故不選B.
依《國家賠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故選C.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D情形屬于國家賠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