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一)成績查詢及成績單打印
考試成績公布后,凡在我省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可在司法部報名網站自行查詢并下載《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各市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另行寄發書面成績通知單。
(二)資格申請
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應當在司法部規定本年度資格申請期限截止前,本人向報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
2.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需按報名時的材料要求提交相關身份證件及證明材料。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網上報名時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打印版,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4.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報名人員因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畢業證書被畢業學校暫扣的,也必須在資格申請時提交畢業證書原件以供審驗;
申請人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
5.與上傳至報名系統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藍底證件照片;
6.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http://link.233.com/12515/)學歷查詢結果或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畢業證書的,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7.特殊情況下資格申請人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報名人員畢業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公安機關或畢業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2)學信網學歷查詢結果或教育部《學歷認證報告》上的姓名、畢業證編號、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與畢業證本身不符的,應另行提交畢業院校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3)對于報名人員姓名、證件號碼經公安機關合法變更的,必須由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
8.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B、C類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人,現應申領A類資格證書的,應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時,一并交回原B、C證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不符合報名條件,當年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2013年應屆畢業生,且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授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具體時間、地點和要求,由我廳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廣東省司法廳門戶網站(link.233.com/17107)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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