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關于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第117號)和《關于做好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2]128號),現就我省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于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作要求);
2012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黑龍江省放寬學歷條件的縣(市)為(21個):延壽縣、拜泉縣、甘南縣、泰來縣、樺南縣、樺川縣、湯原縣、撫遠縣、同江市、綏濱縣、饒河縣、林甸縣、蘭西縣、海倫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江縣、明水縣、青岡縣、望奎縣、富裕縣、克東縣。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3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者主考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主考學校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考試結束,成績合格人員應當在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期限截止前提交畢業證書,不能在規定期限提交畢業證書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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