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17號),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定于9月22日、23日舉行。現將2012年河南省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河南省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為:嵩縣、汝陽縣、洛寧縣、欒川縣、魯山縣、盧氏縣、南召縣、內鄉縣、鎮平縣、淅川縣、商水縣、沈丘縣、鄲城縣、淮陽縣、太康縣、新蔡縣、蘭考縣、民權縣、寧陵縣、柘城縣、光山縣、新縣、固始縣、淮濱縣、商城縣、潢川縣、宜陽縣、滑縣、封丘縣、范縣、臺前縣、社旗縣、桐柏縣、睢縣、虞城縣、上蔡縣、平輿縣、確山縣、杞縣、通許縣、葉縣、郟縣、內黃縣、原陽縣、南樂縣、濮陽縣、舞陽縣、夏邑縣、羅山縣、息縣、扶溝縣、鹿邑縣、正陽縣、泌陽縣、汝南縣。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3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全省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1日0時至6月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link.233.com/12086)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后,不予補報。
3.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按照網上報名時預約的現場確認時間,攜帶報名材料到報名地省轄市司法局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各省轄市司法局可以在上述期限內確定本地區現場確認時間和地點,并向社會公布。
(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
3.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報名人員應確保報名時填寫的信息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并做出相關承諾。凡填寫、提供虛假信息或證明材料騙取報名的,一經查實,視為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報名人員承擔。
(四)考務費。
報名人員報名時須繳納考務費240元。
(五)準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報名費用的,準予發放準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準予生成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于8月20至9月23日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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