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歷條件
(一)對于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2012年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效學歷證書為: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解放軍總參謀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二)對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www.chsi.com.cn)查詢結果為準。在進行查詢后仍不能判別的,需由報名人員提供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對于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真偽有疑義,不能判別的,報名人員須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凡不能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和學歷學位認證報告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不符合報名條件,已經報名參加考試的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三)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目前尚未領取畢業證書的,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經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須按照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具體辦理方法,可查閱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設在本市學歷(學位)認證受理部門: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地址:閘北區梅園路77號4樓。聯系電話: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link.233.com/26951。
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link.233.com/28563。
(四)報名人員持軍隊院校頒發的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其學歷證書必須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1995)參訓字第034號】,凡未經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批準的軍隊計劃外招收的地方學生,不承認其學歷(學位)。所持畢業證書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無法查詢的,須經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
(五)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并持補辦的畢業證明報名。報名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畢業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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