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17號),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定于9月22日至23日在全國統一舉行,現就山西省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我省婁煩縣、陽曲縣、大同縣、天鎮縣、陽高縣、靈丘縣、廣靈縣、渾源縣、平順縣、壺關縣、武鄉縣、沁縣、沁源縣、陵川縣、右玉縣、左權縣、和順縣、榆社縣、昔陽縣、平陸縣、萬榮縣、聞喜縣、新絳縣、垣曲縣、夏縣、永和縣、大寧縣、吉縣、汾西縣、隰縣、古縣、浮山縣、鄉寧縣、靜樂縣、保德縣、五寨縣、繁峙縣、河曲縣、岢嵐縣、五臺縣、偏關縣、神池縣、代縣、寧武縣、興縣、臨縣、方山縣、石樓縣、嵐縣、中陽縣、文水縣、交城縣、柳林縣、交口縣、離石區、平魯區共56個縣(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司法部《關于做好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2]128號))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3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采取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的報名方式。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1日0時至6月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link.233.com/12086)進行網上報名。報名人員應當按照要求逐項錄入個人報名信息,網上報名成功后,應當妥善保管獲取的個人網報號和自行設置的密碼。網上報名結束后,不予補報。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全省11個市司法局均設立現場確認點,具體地址由各市司法局確定后公布。
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根據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的規定,駐地偏遠的軍隊現役人員,在地方考試便利的,可以選擇在地方報考,按規定進行網上報名,并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介紹信,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第一代身份證全部作廢,如果考試成績合格,在2013年在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時,必須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及復印件2份。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2份。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2份;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對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在進行查詢后仍不能判別的,需要報名人員提供由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對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真偽有疑義,不能判別的,需要報名人員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考務費
根據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國家司法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行字[2007]194號)的規定:我省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每人248元。
(五)準考證
經各市司法局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考務費的,準予核發準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的,準予生成準考證副證。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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