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的規定,債權人主張代位權時,例外的情形下,不再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
草案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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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飛老師<試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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