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相關法條:第4條、條7條、第225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職責分工,體現了這樣的兩個法制原則:一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檢法三機關先行使,這一原則體現了本法第7條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二是公檢法三機關只不過能在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而不能超越法定職責或者相互代替。
2、 關于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職責,本法中有多處理引類似的規定: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即當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其享有對該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職責;第225條第1款規定,對于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第225條第2款規定,對于監獄內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同監獄部門行使偵查權。
不要混淆:
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享有與公安機關完全相同的職權,但軍隊保衛部門與監獄僅有偵查權,這一點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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