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大赦與特赦。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只規定了特赦。
二、我國特赦制度的特點
【知識要點】
建國后,我國共實行過七次特赦。對這七次特赦的特點可概括如下:
第一,特赦的對象基本上只限于戰爭罪犯。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與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幾次特赦的對象都是戰爭罪犯。
第二,特赦的范圍是一類或幾類犯罪人,而不是個別犯罪人。
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過程中確實有改惡從善的表現。
第四,對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據其罪行輕重與悔改表現實行區別對待:罪行輕因而所判刑罰輕的,予以釋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罰重的,只是減輕刑罰。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執行剩余刑罰或者減輕原判刑罰,不是免除執行全部刑罰,更不是使宣告刑與有罪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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