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考”改革為“法考”后,除了考試名稱上的變化外,還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法考報名條件變嚴格。很多有意愿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自考生會有“自己是否還能參加法考”的疑問。下文為有意愿報考法考的自考生解答這個問題。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實施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并于6月8日發布了《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81號)。其中,在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中,明確須“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同時明確“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所以總結來說,如果考生是于2018年4月28日前已經報名自學考試的考生,并至少通過了一個科目是符合“老人老辦法”的,可以報名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如果考生2018年4月28日前沒有報名自學考試,則已經失去了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資格,除非以后拿到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碩士畢業證和學位證。
2020年法考報名條件如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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