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報名專業學歷條件規定中的“從事法律工作”具體指哪些?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在2002年和2006年關于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關規定的答復意見,“從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從事國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府部門中的法制工作中的業務工作等。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總結:2018年4月28日前入學的非法學專業適用“老人老辦法,”本科學歷就符合法考報考條件;2018年4月28日后入學的“新人新辦法”考生則需具備:全日制+法學本科才能報名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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