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被稱為天下第一考。筆者通過這幾年對司法考試的關注與研究,并親自參加了司法考試,現對司法考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與大家討論。
國家司法考試已經成為國家選拔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一項職業選拔考試。司法考試的高難度性和強淘汰率造就了它本身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客觀性。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參考西方國家司法考試的經驗和中國司法考試的現狀,對司法考試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了廣泛的探索和研究。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司法考試應與中國司法資源緊缺的現狀相適應,降低試題難度,大幅提高通過人數,使司法考試具有普適性。但在筆者看來,這種泛化的邏輯有可能降低司法考試本身的權威性,使其所具有的高規格的篩選標準淪為推行司法行政制度的“下里巴人”。司法考試應成為“陽春白雪”。筆者對以下幾個問題做出分析以說明這個觀點:
第一,關于本科生是否宜參加司法考試的問題。目前法律在讀本科生也能參加司法考試,其原因是法律專業本科生在大四時參加司法考試,通過后在畢業時候可以馬上進入擇業而不必在花上一年時間準備考試,而且在大四的時候有相對充裕的時間準備考試。這種觀點考慮了目前中國大學生擇業難的現狀,然而,筆者認為法律專業本科階段是一個系統學習法律的過程,根據課程安排,大四階段還沒有把相關的部門法學習完畢,還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知識體系。這時候盲目參加司法考試,一方面有可能在考試中處于劣勢,而為了應對考試而去死記法條,有可能忽視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本科教育變為司法考試教育,而忽視法學理論的培養和法學思維的訓練。故筆者認為不宜讓法律專業在讀本科生報考司法考試。
第二,關于非法本學歷者是否宜報考司法考試的問題。目前我國允許非法本學歷者報考司法考試,認為這樣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而且近幾年司法考試中相當比率的非法本學歷者通過了司法考試也證明了他們具備適應這種考試的能力。然而,有學者提出了相反的觀點,海南大學校長譚世貴發表在法制網上的一篇文章《司法考試不宜向非法本學歷者敞開》指出:“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很強,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糾紛和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從而對解決糾紛活動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司法考試的大門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學歷人員敞開。”并從六個方面分析了原因,其中不乏有片面之處,比如他把非法本學歷者看成是不屬于高質量的考生,顯有褒己貶人的意思;比如把非法本學歷者參加司法考試看成造成了考試資源的浪費,顯屬限制考試權的觀點。當然他提到的一點在筆者看來很重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實質在于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必須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養、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倫理道德,這些只有在長期而濃厚的專業學習與訓練的氛圍中才能逐步養成,而三五個月的司考輔導班是難以塑造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那么從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質量和水平來看,限制非法本學歷者報考司法考試有其必要性,而且從國外來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許多國家都要求司法考試的報考者必須具備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將非法律專業者排除在外,就是素來放寬報考人資格限制的日本近年來也改變了傳統的做法,要求報考者必須具備法律本科學歷。這似乎成為世界潮流之趨。
第三,關于是否應提高司法考試通過比率的問題。我國從開考司法考試以來,年通過率平均為10%左右,很多人認為這個比率太低,不適合中國社會對司法人員的需求,應大幅提高通過率。2005年12月5日,上海《東方早報》刊文《中國司法考試通過比率應大幅度提高》,文章對比美國律師考試通過率較高的情況,指出中國應效仿美國提高通過率,這樣做的好處為:“首先,一個國家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人很多,可以形成律師職業間更加激烈的競爭;其次,這樣有利于選拔合格的法官、檢察官。考試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制度設計應當讓法官、檢察官的選拔有很大的選擇余地;第三,一個數量更大的律師群體的存在有利于建設民主法治社會,進而對于整個中國的民主與法治進程的推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筆者并不這樣認為:首先,誠如該文章指出的,“在世界上,中美兩國是律師絕對數量最多的國家,到2005年止,美國有35萬執業律師(另有5萬不進行律師執業的律師),我國有11.8萬執業律師,美中兩國分別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盡管我國出現個別地方沒有律師的情況,但律師的絕對數量仍舊很龐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比率,而在于如何分配和調整現有的律師資源、改變律師執業的待遇和環境,否則即使提高通過率,西部地區律師也會向東部發達地區靠攏;其次,提高通過率,也并不一定意味著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人數會大幅提高,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相反高通過率帶來的司法考試難度的降低和考試的泛化容易滋生純粹應試考生的激增,而使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成為擇業的砝碼或實力炫耀品,空置該證書本身的價值;再次,在國外,日本在開考司法考試以來,每年的通過率都維持在3%-6%左右。日本嚴格控制通過人數充分考慮了司法考試本身的價值要求,使得司法考試成為區別一般考試的重要淘汰制考試類型。
司法考試作為一門淘汰性考試,應具備嚴格的報考標準和通過比率,泛化司法考試不如沒有司法考試,我們不能因為它的高難度而抨擊它的所謂“不公平性”和“殘酷性”,我們應該虔誠的守望它,仰視它,讓“陽春白雪”成為司法職業高尚的啟蒙。
(作者單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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