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②放棄債權和擔保,惡意延長無償轉,無理由撤銷,低價轉高價收,為他人供擔保,相對人惡意才可撤銷;
③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④債權人應在其債權數額范圍內行使撤銷權;
⑤勝訴后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⑥受1年除斥期間和5年最長保護期限制;
⑦債務人負擔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①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
②單方法定解除權: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貨運合同托運人、保管合同寄存人等;
③雙方法定解除權:不定期租賃合同、委托合同、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等
注意:通知解除即可,訴訟非必要;法定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無法定或者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或者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行使。
①繼續履行: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基礎履行;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
除外條件:
A.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B.債務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未請求
②補救措施:退、換、修、重作、減少價款
③賠償損失:完全賠償,包括實際利益與可得利益
④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責任可并存
⑤定金:定金與違約金原則上不能并用,但適用定金罰則后,損失未能得到充分補償的,仍可請求賠償。
①無權處分時,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
②風險負擔轉移時間:有約從約,無約看交付(路貨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誰違約,誰承擔風險)
③所有權保留出賣人取回權限制:買受人已支付75%以上價款,不得取回
④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買受人未支付價款達到1/5,出賣人可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要求使用費)
⑤試用買賣,期滿沉默視為購買(無約定不得請求使用費)
⑥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所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許可的,可認定有效。
⑦多重買賣的處理;
船舶、汽車、航空器:交付 > 登記 > 成立在先 > 成立在后;
普通動產:交付 > 付款 > 成立在先 > 成立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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