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王某有一子兩女,其中兒子甲1998年死亡,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撫養。200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遺囑,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萬元由兩個女兒丙 、丁繼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屋和存款。甲的妻子戊提出王某生前所立遺囑是無效的,她和乙均有權繼承房產和存款。王某所作遺囑的效力如何?( )
A.有效,丙、丁應繼承分割遺產;乙、戊無權分割遺產
B.無效,應按法定繼承重新分割遺產,甲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乙、戊繼承
C.部分無效,戊有權分割遺產。
D.部分無效,應給乙保留應繼承份額,然后再按遺囑繼承分割遺產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因此乙的代位繼承權不能實現,但《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D正確,A錯誤;戊不是遺囑繼承人,無繼承權,BC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