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三人合伙經營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記取得了字號。因該合伙組織分別與A、B、C三公司糾紛的訴訟全部敗訴而進入到執行程序。在執行中,該合伙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A、B、C三公司的債務。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追加甲、乙、丙為被執行人
B.就合伙組織的財產依A、B、C三公司申請執行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
C.應當按A、B、C三公司的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D.應當告知A、B、C三公司申請該合伙組織破產,按破產程序清償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由此A的說法正確,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