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C。依我國《公司法》第l42、143條的規定可知,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則有:(1)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1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高管層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出所持總數的25%,且在公司上市l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3)為獎勵職工而收購公司股份的最高額是已發行股本總額的5%,且須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上述規定均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可以由公司意思自治。據此,C項當選。
27.[考點]監事會
[答案及解析]A。依《公司法》第118條第l、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所以A選項正確。
依該法第ll8條第3款規定,監事會設主席l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l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可知,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所以B選項不正確。依該法第ll8條第5款規定,本法第53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第53條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任期每屆為3年,不是最長不得超過3年,所以C選項不正確。依該法第l20條第l款規定,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可知,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其他主體不能提議召開,所以D選項不正確。
28.[考點]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答案及解析]B。《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A項錯誤,B項正確,C項錯誤。《公司法》第74條規定,依照本法第72條、第73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因此,D項錯誤。
29.[考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答案及解析]B。《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知,A、D選項正確,依題意,不當選。該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依據該條的規定,C項中的內容是正確的,依題意,不當選。該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B項不正確,當選。可見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東仍然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例外情形是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不獨立時才會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0.[考點]不得進行破產抵銷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C。《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l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l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C選項中丙公司獲得對H公司的債權時間是在H公司破產宣告后,在時間上不符合抵銷的規定,因此不能抵銷。D選項中丁公司向銀行償付142萬元后享有對H公司的追償權,從時間看是在H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之前,所以,D選項可以主張。
31.[考點]破產的程序、期限
[答案及解析]D。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2條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l5日內召開,因此本題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合法,A項說法錯誤。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因此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時間是合法的,B項說法錯誤。根據第45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因此C項說法錯誤。根據第2條、第7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因此D項說法是正確的。
32.[考點]票據的抗辯
[答案及解析]B。《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l5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l2、13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3)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4)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依此,可知A、C、D項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只有B項票據債務人提出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33.[考點]訴的種類
[答案及解析]C。根據通說,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的內容作為分類標準,可將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對于給付之訴,根據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內容,可將給付之訴分為財產給付之訴與行為給付之訴。根據要求被告履行的行為義務是進行某種行為還是停止某種行為,又可以將行為給付之訴分為積極的行為給付之訴與消極的行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合法存在的請求。變更之訴,是指要求法院判決改變某種既存民事法律關系的請求。本題中,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禁止乙的行為,屬于要求乙停止某行為的請求,是消極的行為給付之訴,因此,C項為應選項。
34.[考點]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答案及解析]A。根據《民訴意見》第l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A區法院管轄。選A項。
35.[考點]特殊地域管轄
[答案及解析]A。根據《民訴意見》第9條的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又由于原告起訴時在乙縣居住不到l年,乙縣不構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常居住地”,所以仍應以其戶籍地為住所地,由甲縣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追索贍養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都有管轄權,故B、C、D項錯誤。
36.[考點]民事訴訟當事人
[答案及解析]D。《公司法》第185條第(7)項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所以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清算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A項正確。B項中的遺產管理人有權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遺產管理人可以作為非實體權利主體當事人進行有關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B項可以。根據《民通意見》第32條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可見,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可以作為當事人,C項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l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民訴意見》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見,未成年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但其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D項說法錯誤。故本題選D項。
37.[考點]民事訴訟當事人
[答案及解析]D。《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可知,中國工商銀行的分支機構靜遠縣支行才有訴訟主體資格,而儲蓄所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本題答案為D項。
38.[考點]書證、物證
[答案及解析]D。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為書證,又可以作為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又是物證。該遺囑對張某而言,是以遺囑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符合書證的特點;對李某而言,是以遺囑中文字的物理特征來證明其主張的,符合物證的特點,因此,D項正確。
39.[考點]調查取證
[答案及解析]A。依《民訴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依《民訴證據規定》第16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可見,對于損害國家利益的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A說法正確。《民訴證據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應當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而不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B項的說法錯誤。
《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而不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提出,C項的說法錯誤。D項中,應當是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非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D項的說法錯誤。本題答案為A項。
40.[考點]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答案及解析]C。《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公開審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均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徑行判決僅是二審程序中針對一些法定情形采取的一種裁判方式,因此,本題應選C項。其余A、B、D三項均正確。
41.[考點]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
[答案及解析]B。根據《民訴意見》第l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在本題中,原審原告乙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新增加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訴乙公司另行起訴。B項正確。
42.[考點]民事訴訟中的罰款與拘留
[答案及解析】C。在民事訴訟中,拘留與罰款的強制措施是可以并用的,所以A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可見B項錯誤,C項符合此條規定,D項也是錯誤的。
43.[考點]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C。根據《民訴意見》第l88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徑行判決、裁定:(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故選項A、B是正確的。依據該條第4款規定以及《民訴意見》第181條第l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回避未回避的……”可知,選項D是正確的。依據《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7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需要對證據重新審查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規定,選項C是錯誤的。故本題選C項。
44.[考點]特別程序
[答案及解析]C。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幾類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不同程序的總稱。其目的在于確認某種事實狀態,因此具有以下特殊點:(1)啟動特別程序的當事人:除了選民資格案件由起訴人起訴以外,其他案件都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而且在特別程序中只有一方當事人,沒有相對應的對方當事人。故D項不正確。(2)審判組織特殊,除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外,其他案件的審理,由獨任制法庭進行審理。故B項不正確。(3)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并且不適用審判監督制度。(4)非訴訟性。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為一種權利或事實狀態的確認,不存在爭議,因此,沒有答辯程序,解決爭議的調解制度等在該程序中也不適用。故A項不正確。(5)審理期限較短。(6)免交訴訟費用。綜上,C項正確。
45.[考點]檢察院抗訴
[答案及解析]A。《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可見,同級的檢察院不能向同級的法院抗訴,只能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抗訴,A項錯誤、B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可見,C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D項正確。本題答案為A項。
46.[考點]仲裁協議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A。本題考查仲裁協議效力的用盡:(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此時仲裁協議的效力耗盡;(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區別于仲裁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協議的效力已經耗盡的,則當事人不能再依據原協議重新仲裁,但是仍然可以達成新的仲裁協議。因為仲裁協議耗盡,故A選項錯誤,而B選項正確。C項、D項均可以導致仲裁協議的耗盡,均正確。
47.[考點]票據利害關系人因客觀原因未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法律對策
[答案及解析]D。《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票據的利害關系人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l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可知公示催告程序是實行一審終審,因此無上訴或再審的可能。由此,本題D項是正確答案。
48.[考點]適用裁定的范圍
[答案及解析]D。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見,A項采取財產保全是適用民事裁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可見.B、C項也適用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可見對于回避應適用決定,D項當選。
49.[考點]法院與仲裁委、仲裁合議庭之間的關系
[答案及解析]B。《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故A項錯誤,不能直接遞交人民法院,而是直接遞交給仲裁委員會由其再提交法院。
《仲裁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B項正確。《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故C項錯誤。仲裁法并未規定仲裁調解協議能被撤銷,故D選項錯誤。
50.[考點]停止執行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C。《執行規定》第73條規定:“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并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故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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