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下列哪類人員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A.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
B.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父母
C.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D.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20條規定,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與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權與豁免;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亭有與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權與豁免,只在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方面僅限于公務行為、私人行李不免于查驗、安家物品限于到任后半年內免于交納關稅和其他捐稅等方面同于外交代表;使館服務人員的公務行為享有豁免,其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稅;使館的私人服務人員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所得稅。本條規定外交代表和行政技術人員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享有與外交代表和行政技術人員相同的特權與豁免,比公約規定的代表和行政技術人員的“同戶家屬”更為明確。第22條規定,途經我國的外國駐第三國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我國外交簽證或持有外交護照(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官員及其他來我國訪問的外國人士,在我國過境或逗留期間享有必要的不受侵犯和豁免。第23條規定,來我國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享有外交代表同等的特權與豁免。按第24條規定,來我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來我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我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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