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某中外合資公司即將因合營期滿而解散。某律師就清算委員會的有關問題向該公司提供了以下咨詢意見。其中哪些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A.“清算委員會人選應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
B.“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公司董事中選任”
C.“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中優先支付”
D.“清算委員會在任期間有權代表公司起訴和應訴”
【您的答案】 A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1條: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9條:清算委員會至少由3人組成,其成員由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
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權力機構任命。經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工作人員辦理清算的具體事務。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2條: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93條第2款: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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