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乙兩國締結某條約時,約定甲乙兩國文字的文本同樣為作準文本,并以第三種文字的文本作為參考文本。條約生效后,兩國發現三個文本的某些用語有分歧:依乙國文字文本進行解釋對甲國更加有利,而依據第三種語言文本進行解釋,對乙國更有利。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關于該條約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
A.甲乙兩國應接受各自語言文本的拘束
B.甲國可以僅根據乙國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文本對其有利且為作準文本
C.乙國可以根據第H種語言的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本文為參考文本、不必考慮甲乙國語言文本
D.由于三種文本用語有分歧,該條約無效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3條:“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之條約之解釋 1.條約約文經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作難者,除依條約之規定或當事國之協議遇意義分歧時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外,每種文字之約文應同一作準。2.以認證作準文字以外之他種文字作成之條約譯本,僅于條約有此規定或當事國有此協議時,始得稅為作準約文。3.條約用語推走在各作準約文內意義相同。4.除依第一項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之情形外,倘比較作準約文后發現意義有差別而非運用第31條及第32條所能消除時,應采用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調和各約文之意義。”另參見第31條:“解釋之通則: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序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并應包括:(甲)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乙)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并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三、應與上下文一并考慮者尚有:(甲)當事國嗣后所訂關于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乙)嗣后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丙)適用于當事國間關系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四、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以及,第32條:“解釋之補充資料;為證實由適用第31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31條作解釋而:(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或(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根據上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締結的條約的解釋規則是:(1)每種文字的文本在解釋時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條約明確規定了遇有解釋分歧時應以某種文字作準:(2)作準文字以外的條約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釋條約時可以作為參考;(3)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都是條約文本的作準文字的,條約用語在各該作準文本內應推定為意義相同;如遇有分歧,按條約另外明文規定為準的某種文字解釋:條約未再特別規定以某種文字為準的,有關各方僅受文字文本的約束,而且不得從對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釋中獲得利益;如按照上述辦法仍不能消除解釋分歧時,應采用在考慮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調和各種文本的意義。因此,應選A項。
編輯推薦:
考試大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