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題20分)
案情:位于某市甲區的天南公司與位于乙區的海北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區的新辦公樓,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新辦公樓施工過程中,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進度款等問題發生爭議。雙方在交涉過程中通過電子郵件約定將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慮到多種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雙方曾約定仲裁的情況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進行了答辯,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準許。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會談錄音帶和會議紀要,主張原合同已經變更。被告質證時表示,對方在會談時進行錄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進行了錄音,而會議紀要則無被告方人員的簽字,故均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提出上訴,并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法院對本案無訴訟管轄權。
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二審過程中,海北公司見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張,又向二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慮到二審可能敗訴,故提請調解,為了達成協議,表示認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調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對已認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何地法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
2.假設本案起訴前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爭議,可以通過何種途徑加以解決?
3.一審法院未依原告請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確?為什么?
4.雙方的會談錄音帶和會議紀要可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為什么?
5.原告關于管轄權的上訴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6.假設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處理?
7.對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訴,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經認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決中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五、(本題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對劉某(男,24歲)、張某(男,21歲)持刀搶劫致人重傷一案立案偵查。經偵查查明,劉某、張某實施搶劫犯罪事實清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張某搶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偵查終結,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部分事實、證據尚需補充偵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當庭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自行委托辯護人;張某拒絕其自行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法院為其指定一辯護人。合議庭經研究,同意二被告請求,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張某在最后陳述中提出,其參與搶劫是由于劉某的脅迫,由于害怕劉某報復,以前一直不敢說,并提出了可以證明被脅迫參與搶劫的證人的姓名,希望法院從輕判處。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構成搶劫罪,后果嚴重。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劉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張某未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亦未抗訴。
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在多長時間內補充偵查完畢?
2.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為案件需補充偵查時,可否不退回補充偵查,而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3.重新開庭后,如果劉某再次拒絕自行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
4.重新開庭后,如果張某又提出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5.對于張某在最后陳述中提出其受脅迫的事實,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6.劉某直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7.假如劉某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從何時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多長時間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如何處理?
第二部分:分析題。本部分共1題,25分。
六、(本題25分)
案情:甲男與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謀入室搶劫某中學暑假留守女教師丙的財物。7月30日晚,乙在該中學校園外望風,甲翻院墻進入校園內。甲持水果刀闖入丙居住的房間后,發現房間內除有簡易書桌、單人床、炊具、餐具外,沒有其他貴重財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脅,喝令丙摘下手表(價值2100元)給自己。丙一邊摘手表一邊說:“我是老師,不能沒有手表。你拿走其他東西都可以,只要不搶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將刀裝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對丙說:“好吧,我不搶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東西,讓我看看你脫光衣服的樣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脅,逼迫丙脫光衣服,丙一邊順手將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邊流著淚脫完衣服。甲不顧丙的反抗強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對丙說:“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對著甲穿衣服時,甲乘機將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園后與乙碰頭,乙問搶了什么東西,甲說就搶了一只手表。甲將手表交給乙出賣,乙以1000元價格賣給他人后,甲與乙各分得500元。
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第三部分: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甲男與乙女系隔壁鄰居。因甲時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將,有時通宵達旦,喧鬧聲嚴重影響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說明自己身體不好,神經衰弱,且孩子要學習,希望甲夜晚不要擾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將,乙又敲門表示不滿。甲認為乙在朋友面前掃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遜,辱罵乙神經病。乙亦怒斥甲不務正業,象個賭徒。雙方由此發生爭吵,引來鄰里十數人,紛紛勸說雙方忍讓。甲惱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說:“我是賭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憤不已,轉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掙扯間致乙襯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經受到嚴重刺激,神經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將其辭退。治病、休養、生活無來源,使乙身心、財產俱遭傷損。后有朋友告訴乙,此事不能作罷,一定要討個說法。
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你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哪幾種法律途徑或方式可供乙選擇,以維護其權益。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你認為選擇其中哪一種方式處理此事社會效果更好、更具優越性,并請闡明理由。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