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應試人員達到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自每年12月1日起20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自12月1日起7日內,持身份證、準考證及成績通知書,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報名資料調轉至戶籍所在地的確認手續,向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身份證及復印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畢業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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