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2012年刑訴法修正后,相應的高檢規則與刑訴解釋也必須做出重大修正。2013年刑訴法典作為一部基本法,必將仍然占據刑訴法考分的龍頭老大;其次刑訴解釋與高檢規則做為2013年新增加的內容,也必將與刑訴法典共同構成“三駕馬車” .
三大部分基本上都屬于新增內容,幾乎把原來考點全部替換。如此也給2013年備考增加了復習難度,建議考生及早關注刑訴法內容變化。下面僅將已公布的高檢規則有關變化亮點加以列舉,希望能夠給考生起到拋磚引玉作用!
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共708條,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5%其中新增條文240條。修訂后高檢規則主要涉及到新增了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案件管理五章。具體有以下幾方面較大變化亮點:
一、規范技術偵查的使用范圍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適用范圍僅限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后;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 、細化指定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對于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于監視、管理;能夠保證辦案安全。同時,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三、規范沒收違法所得設置專門程序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三十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可能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四、保障律師會見權及辯護人閱卷權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將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證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以及辯護人申訴、控告權等。
五、完善排除非法證據增加程序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
——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關于言詞證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于物證、書證,對于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環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另外,檢察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時,應當就排除非法證據提出意見。
六、規定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新修高檢規則規定: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向人民法院移送證據材料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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