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規定
要點 | 內容 |
結婚的必備條件 | 1、雙方自愿; 2、男的不早于22周歲,女的不早于20周歲。 |
結婚的禁止條件 |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
結婚登記 | 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婚姻無效 | 1、重婚; 2、禁止結婚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的。 |
可撤銷婚姻 | 1、受脅迫的可撤銷婚姻; 2、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
【改動】
1、結婚禁止條件與婚姻的無效情形中刪除“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新增“可撤銷婚姻”內容。
二、家庭關系的規定
1、夫妻人身關系
(1)獨立使用自己姓名權利;
(2)生產、工作、學習和活動的自由。
2、夫妻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2)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
3、法定財產制無有效約定的情況: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無約定或夫妻法定個人所有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應歸夫妻個人所有。
4、夫妻相互撫養的權利與義務
尊重、忠誠、撫養義務和繼承遺產權利。
【改動】
所有的《婚姻法》改為《民法典》,夫妻關系按照民法典進行修改。
三、離婚的規定
要點 | 內容 |
離婚方式 | 1、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訴訟離婚: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
訴訟離婚的條件 |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離婚后夫妻財產的處理 |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4、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 5、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幫助,具體辦法雙方協議;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判決。 |
四、救助措施的規定
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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