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認定
主體 | 事項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審核確認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受理、初審工作 |
村(居)民委員會 | 協助相關工作 |
(二)申請和受理
情形 | 辦法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 | 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 | 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
【要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情形 | 內容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
不計入共同生活的 |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3)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
(三)單獨提出申請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3、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新規】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四)關于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
2、其他應當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1)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2)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4)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新規】
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1、調查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2、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
3、信息核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啟動信息核對程序。
(六)審核確認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新規】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注意】
“零就業家庭”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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