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年考情
根據出題情況,2018年-2021年的考試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穩定在11-18分之間。考查的范圍較廣,內容較多,考生復習時候需要注意相應的常考內容。
時間 | 單選 | 多選 | 分值 |
2021 | 8道 | 5道 | 18分 |
2020 | 5道 | 3道 | 11分 |
2019 | 7道 | 3道 | 13分 |
2018 | 7道 | 4道 | 15分 |
【主要考點】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規和政策、受災人員救助與醫療救助法規和政策、教育救助與住房救助法規和政策、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與法律援助法規和政策,
二、關于社會救助的總體要求
(一)原則
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各部門職能
事項 | 主體 |
申請受理/調查審核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
協助工作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
協調機制 | 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 |
資金管理 | 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
信息系統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
三、社會救助類型和社會工作參與
要點 | 主要內容 |
社會救助的類型 | 1、列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 2、未列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 1、參與形式: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者服務等; 2、優惠政策: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3、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承包、采購; 4、社會工作服務: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 5、支持:建立機制和渠道,提供項目、需求信息、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
四、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救助
服務 | 內容 |
社會融入 | 幫助救助對象調節家庭和社會關系,消除社會歧視,重構社會支持網絡 |
能力提升 | 轉變思想觀念,發掘自身潛能,學習謀生技能 |
心理疏導 | 撫慰消極和敵視情緒、緩解心理壓力、矯正不良行為,改變負面看法,樹立樂觀上進的心態。 |
五、社會救助中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分
1、符合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2、符合調教救助申請不予批準;
3、不符合條件予以批準;
4、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丟失、篡改或提供相關服務的;
6、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提供服務的;
7、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關于處罰
1、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經典試題】
1、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方式有( )
A、捐贈
B、設立幫扶項目
C、增加財政投入
D、創辦服務機構
E、提供志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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