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災害救助總則
1、原則: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受災群眾自救
2、主體和責任
主體 | 職責 |
各級人民政府 | 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
國家減災委員會 | 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救助活動。 |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 | 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具體工作及國家減災的具體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救助工作; 2、有關部門負責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
村、居委會、企事單位 | 協助救災、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 |
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 | 協助救災 |
二、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4、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5、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6、災后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二)各部門主體工作
主體 | 工作 |
縣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 | 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縣以上人民政府 | 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交通、通信等裝備) |
國家 |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 |
國務院糧食和物質準備部門 | 制訂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規劃,并組織實施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 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
三、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自然災害的災后救助
1、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
2、關于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
程序 | 主要內容 |
申請 | 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 |
公示 | 經村委會、居委會民主評議,在村、社區公示 |
審核 | 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委會、居委會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
審批 | 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
(1)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制定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自然災害救助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后果的;
(2)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4)不及時歸還征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5)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五、社會理論參與救災工作重點范圍
1、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統籌協調;(2)鼓勵支持,引導規范;(3)效率優先,就近就便;(4)自愿參與,自助為主。
2、重點范圍
【階段一】常態減災階段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日常減災工作,主要是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協助做好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和治理,以及相關自救技能培訓工作。
【階段二】緊急救援階段
突出救援效率,統籌引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注重發揮災區當地社會力量的作用。
【階段三】過渡安置階段
有序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災區,開展困難人員幫扶、心理撫慰等工作。
【階段四】恢復重建階段
幫助社會力量及時了解災區恢復重建需求,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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